索 引 号:000562871/2022-0030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2-10-25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次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次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2年第二次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涉房企业经营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第二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内容

检查开发企业是否有下列违规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擅自预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是否以认购、预定、排号蓄客、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是否委托没有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商品房;售房现场是否存在未依规设置信息公示栏和信息查询处,并按规定进行公示;项目销售期间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项目销售期间是否有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行为;是否有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行为;是否将已作为商品房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是否在商品房交付时提供“两书”;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违规行为:是否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是否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是否存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或未经委托人同意强制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有偿服务;是否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是否以隐瞒、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是否为交易当事人规避交易税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是否非法侵占或者擅自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是否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下列违规行为:是否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是否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是否履行承接查验备案义务;是否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的有关信息失实;建设单位是否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是否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建设单位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是否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是否履行承接查验义务;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或者对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情况;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抽查对象及比例

从我市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中按5%比例随机抽取,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三、抽查人员

从我局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具体名单见附件二。

四、抽查时间

2022年10月25日-11月30日。

五、抽查依据、方式及有关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实地检查。

(二)各企业应按照检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检查记录上应有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被检查企业也应对检查结果现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提出整改要求,明确处理方式、处理时限和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时纳入失信名单管理。

 

附件一:霸州市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抽查名单

附件二: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双随机抽查名单

 

 

 

 

 

 

 

 

 

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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